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某与被告新宁县环卫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新宁县环卫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新宁县环卫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罗某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