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第一美容院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卫生局,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某某,男,本科文化,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执业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某诉被告张家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覃某与被告张家界市卫生局通过自行协商化解诉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长欧汉平
审判员丁德全
人民陪审员龚道新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