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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上庄中心管理所所长期间,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相关文件中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的规定,用“河南省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统一发票”,以“测绘费、抵押评估费、手续费”等名义向该辖区建房户收取费用共计58万余元,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梁××、董××、李××、刁××、耿××、贾××、李××、王××、肖××、张××、李××、冯××、韩××、刘××等人的证言,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上庄中心管理所证明,新野县房产管理局新房字(2004)第X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军

审判员鲁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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