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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枫,彬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敏彬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了解较长时间后才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生活中双方虽闹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针对其主张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订婚,2002年1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袁某。婚初原被告曾同去青岛打工。2006年6月双方因借桶子给果树打药发生纠纷,2009年因除草发生纠纷。同年10月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纠纷后离家至今。2010年3月5日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自愿,并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其要求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其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敏彬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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