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杨某XX网络会所业主。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转让网吧的欠款x元及其利息。被告表示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周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郑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