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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郑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杨某XX网络会所业主。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转让网吧的欠款x元及其利息。被告表示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周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郑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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