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某区X乡人民政府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明生,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于2011年7月11日起诉本院,请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现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0年9月19日,原告起诉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0)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又查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有:沙发(三组)一套、茶几一件、液晶32寸彩电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视柜一件、梳妆台一件、三组合柜一套、席梦思床一套、被子九条、床单十条、被罩五条、踏花被两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上述财产有:液晶32寸彩电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子六条、床单五条、被罩两条、踏花被一条、被罩两条归被告刘某所有。其余财物归原告孙某所有。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争议。
三、原告孙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2000元。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