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华容县X村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华容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华容县X镇。
负责人严某。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对华容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作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华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华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华容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未依法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华容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华容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作出:一、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罚款人民币x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华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熊纪红
审判员徐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毛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