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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卢书亮,鄢陵县X乡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36岁。

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07年被告打工为由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对家里也不管不问,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张某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望田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3、常住人口登记本复印件两份;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5、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

本院依职权调查张某之父张某灿制作的调查笔录两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依职权调查张某之父张某灿制作的调查笔录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1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某珂。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某。2007年4月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婚前婚后财产在2005年家中失火时均烧毁灭失。二人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于2007年4月外出,至今四年下落不明,不尽家庭和夫妻义务,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珂、张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应判归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据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的标准计算,张某珂的抚养费为4787元,张某的抚养费为x元,共计x元。原、被告的财产已灭失,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珂、张某由原告杜某抚养,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抚养费x元,待张某珂、张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青山

代理审判员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田文振

二0一一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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