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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诉被某诉人欧某、被某诉人佛山市X区某有限公司、被某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对上诉人朱某诉被某诉人欧某、被某诉人佛山市X区某有限公司、被某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遗漏履行法律义务的时间和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法律后果,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判决主文后应加上一段“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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