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刘光敏、阳某:
本院受理的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刘光敏、阳某所作的计生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双方已就生效的隆计生征字[2011]第L-01-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履行,庭外达成自行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