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巨展精致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巨展纺织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镇正仪东亭子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锋,系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老河口市晨林某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晨林某衣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0〕河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魏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毛新宇、代理审判员王进组成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锋,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1月2日起,巨展纺织品公司、晨林某衣公司对Z-068款和Z-069款短裤出口加工一事进行洽谈,决定对该承揽加工事宜采用边商谈边实施的方式进行,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加工合同,经双方多次互发电子邮件沟通商定,晨林某衣公司为巨展纺织品公司加工Z-068款短裤7524件、Z-069款短裤x件用于出口,并对产品款式、颜某、尺寸、包装予以确定。加工方式为来料加工,由巨展纺织品公司向晨林某衣公司提供面料及部分辅料,由晨林某衣公司代巨展纺织品公司订购部分辅料,辅料价款由巨展纺织品公司承担。加工费用14.45元/件,付款方式为带款提货,运某由巨展纺织品公司负担。在商谈过程中,巨展纺织品公司对晨林某衣公司加工的产品样衣和订购的辅料进行了确定。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19日,巨展纺织品公司分四批次将加工面料提供给晨林某衣公司。晨林某衣公司随即对面料进行整体裁剪,为巨展纺织品公司加工上述两款短裤。巨展纺织品公司在洽谈初期曾提出交货期限为2009年12月中旬,因其提供的面料未及时到位,晨林某衣公司在加工产品过程中多次提出要求延期,交货期限随着双方沟通不断变更。2010年1月23日,巨展纺织品公司确认2010年3月5日前能生产多少就交多少,若交期超过2010年3月15日,所有的空运某损失由晨林某衣公司承担。同日,晨林某衣公司回复邮件,表示最迟3月15日完成全部产品。经双方多次沟通,2010年2月5日,巨展纺织品公司同意晨林某衣公司第一批加工的Z-069款5120件产品于2010年2月9日中午12:00前进仓(进入被告指定仓库)。后巨展纺织品公司委托晨林某衣公司代其请车运某该批货物,2010年2月8日晚上23:30晨林某衣公司将上述Z-069款5120件包装完毕后直接装车运某至巨展纺织品公司指定仓库。2010年2月22日,巨展纺织品公司要求晨林某衣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将Z-068款7524件,Z-069款6636件进仓。2010年2月23日,晨林某衣公司通知巨展纺织品公司因春节放假人员严重不足,要求延迟交货期限,并催收第一批货款x元,于2010年2月27日向巨展纺织品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2010年3月6日,巨展纺织品公司向晨林某衣公司发出进仓通知,Z-069款最迟进仓时间为3月18日12:00,Z-068款最迟进仓时间为4月1日12:00。同日,晨林某衣公司告知巨展纺织品公司因天气下雪,严重影响交货进度,请求巨展纺织品公司与外商沟通延迟交货期限。后双方多次沟通,2010年3月9日,巨展纺织品公司通知晨林某衣公司根据Z-069产品的生产进度,已改船期,进仓时间为3月23日12时前。2010年3月16日,巨展纺织品公司再次发送邮件,通知晨林某衣公司加工的Z-069款6636件产品最迟于2010年3月25日中午12:00进仓。2010年3月18日,巨展纺织品公司用电汇方式向晨林某衣公司支付第一批货款x元。2010年3月19日,原告向巨展纺织品公司发送即将交付的Z-069款货物对账单。巨展纺织品公司随即向晨林某衣公司提出依照双方及面料商于2010年1月商定的协议,交货拖延至2010年3月15日后,原告应承担空运某失,并要求原告按期交货。后双方多次互发电子邮件对交货事宜进行交涉。2010年3月23日21:27,原告发送邮件告知Z-069款短裤即将包装完毕,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安排运某车辆,2010年3月24日上午9:22,晨林某衣公司通知巨展纺织品公司Z-069款产品已包装完毕,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安排运某车辆装车,带款提货。巨展纺织品公司随即表示应由晨林某衣公司负责安排车辆运某,其承担运某,继续要求晨林某衣公司交货。双方交涉无果,巨展纺织品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撤回其质检人员。2010年3月25日7:49,晨林某衣公司再次发送邮件告知巨展纺织品公司所加工产品已于2010年3月24日全部完成,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支付加工费提货。因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现Z-068款7524件短裤,Z-069款6636件存放于晨林某衣公司处。
另查明:晨林某衣公司、巨展纺织品公司未对货物交付方式、产品检验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巨展纺织品公司指派其质量检验人员廖银娥对产品进行现场跟单检验。第一批Z-069款短裤包装完毕后,不再进行最后检验,直接装车运某。巨展纺织品公司在催促晨林某衣公司交付第二批Z-069款短裤时未提到产品质量问题。2010年3月22日11:08,巨展纺织品公司要求晨林某衣公司发货时,提出货物已经要空运,空运某应由晨林某衣公司承担,只有扣掉空运某才能付加工费,但第一批已经出口货物的加工费不够支付空运某。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巨展纺织品公司在办理两批Z-069款短裤出口事宜时均采用船运某式。双方在商谈最后交期时,巨展纺织品公司未提出存在折扣损失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晨林某衣公司与巨展纺织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磋商达成了承揽加工协议,并且在承揽过程中不断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变更和完善该协议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晨林某衣公司在巨展纺织品公司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跟踪检验下按照被告的特定要求加工服装,在双方协商的第二批交货期限2010年3月25日内,晨林某衣公司将服装全部加工完毕,完成了其承揽合同义务,巨展纺织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晨林某衣公司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现款现货方式接受货物,是其按约定提出的合理主张,巨展纺织品公司应当履行该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货物交付地点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故本案承揽成果交付地在湖北省老河口市。巨展纺织品公司拒绝现款现货方式接受承揽成果,已构成违约,晨林某衣公司作为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并对工作成果予以留置,故晨林某衣公司拒交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其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由于巨展纺织品公司违约付款,晨林某衣公司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支付违约付款造成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巨展纺织品公司提出晨林某衣公司未在约定2010年3月15日前交货,应承担所造成的空运某用等损失。综合本案实际,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虽在往来电子邮件中对最迟于2010年3月15日交货达成合意,但在履行过程中,晨林某衣公司于期限届满日前向巨展纺织品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延期,经过协商,巨展纺织品公司在原定交货期限届满前同意延期,并最终确定第二批Z-069款产品最后交货期为2010年3月25日12:00进仓,Z-068款产品最后交货期为2010年4月1日12:00进仓,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承揽合同原商定的交货期限进行了变更。晨林某衣公司在2010年3月24日要求巨展纺织品公司带款提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巨展纺织品公司办理的出口运某方式为船运,其提出的空运某失实际不存在,故巨展纺织品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巨展纺织品公司提出晨林某衣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进行加工,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晨林某衣公司是根据巨展纺织品公司的具体指示进行承揽加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书面明确约定,而是在履行过程中不断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巨展纺织品公司指派其质检人员在原告处现场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后直接包装运某,而不是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对产品进行综合性检验,说明双方对检验方式的约定为现场检验员对产品检验合格后,包装、运某、进仓。在产品包装时,巨展纺织品公司指派的检验人员均在场检验,第一批产品已出口完毕,在第二批和第三批产品包装完毕后,检验人员廖银娥才离开原告处,并且巨展纺织品公司在2010年3月22日催货至2010年3月24日巨展纺织品公司质检人员离开期间,一直未提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故应视为晨林某衣公司加工的产品已经巨展纺织品公司检验合格。巨展纺织品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在承揽加工过程中现场检验存在的问题,并不能证明在产品包装完毕后存在质量问题。故巨展纺织品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因巨展纺织品公司拒绝现款现货方式接收货物,造成承揽成果至今无法交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反诉要求晨林某衣公司赔偿未按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x.8元,无充分证据证明晨林某衣公司违约事实及其实际损失存在,故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昆山巨展精致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老河口市晨林某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服装费用x元,扣除其已支付x元,剩余x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加工费x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0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界满日止),于支付加工费用同时付清。三、驳回反诉原告昆山巨展精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错误。2、双方确认的最后交货时间是2010年3月15日,而不是一审认定的Z-069款为2010年3月25日中午12点前,Z-068款为2010年4月1日中午12点前。3、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不合格,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一直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错误。(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上诉人不能按时向买方交付,买方取消订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服从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经多次互发电子邮件沟通确定最后交货时间为Z-069款短裤为2010年3月25日中午12点前,Z-068款为2010年4月1日中午12点前,这由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在2010年3月6日、3月16日向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为证,原审据此确定最后交货时间正确。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主张某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与事实不符。关于付款方式,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提出现款现货,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予以认可。且既便双方对付款方式约定不明,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也应同时履行义务。故一审认定双方的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并无不当。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关于一审认定付款方式错误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上诉主张某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被上诉人晨林某衣公司按照约定为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加工产品后,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未依约定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巨展纺织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毛新宇
代理审判员王进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