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
上诉人邓某、朱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8)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朱某未按本院送达的《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的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朱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针对上诉人邓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某燕
审判员罗亮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