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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XX中心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嘉禾县XX培训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

负责人邓某,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中心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被告医培中心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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