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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王超峰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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