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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徐某执行赔偿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男,60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法执行(2011)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021.40元一案,被执行人已按期全部给付了赔偿款5021.4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安民终宁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某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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