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60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法执行(2011)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021.40元一案,被执行人已按期全部给付了赔偿款5021.4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安民终宁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某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