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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人民××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合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闵某,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合人防理字〔2010〕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以(2011)合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合人防理字〔2010〕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马某某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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