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温永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李某某,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某土资罚(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何某未经批准,擅自于2009年12月份在某某镇X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住宅一间。经现场勘验,现状为一间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占地面积66.6平方米,土地类别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之规定,该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限何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责令何某将非法占用面积为66.6平方米的土地退还原村X组织。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何某户非法占用的土地66.6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故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某土资罚(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何某户非法占用土地66.6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俏云
审判员陈光欣
审判员刘良海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某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