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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乾县马里初中教师,系被告表兄。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周X随原告常某生活,男孩周XX随被告周某

讲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周某所有,两人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王某光

陪审员屈辉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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