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申请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杨某乙与被申请人田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城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田某、龚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城步支行的存款x元,现在申请人杨某乙与被申请人龚某、田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存款的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城步支行(略)XXX账户上15万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陈建民
审判员林长青
审判员陈存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