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45岁,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略)。
申请复议人张某乙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法执字第09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张某乙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张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张某孝
审判员桑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文玉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