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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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戎绒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王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