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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诉樊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樊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顾X诉被告樊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下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因此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双方失睦。2010年3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与被告樊X自愿离婚;

二、原告顾X得婚前财产皮沙发1套3张、衣橱1个、茶几1个、被子8条、枕头3对及自己的全部衣物;

三、原告自愿归还被告樊X金器7.88克铂金项链1条、1.68克铂金挂件1个、6.93克铂金手链1条、1.33克铂金耳饰1对、2.91克铂金钻戒1个(于领取法院离婚文书时归还),及彩礼共计人民币x元(于领取法院离婚文书时归还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彩礼人民币x元,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彩礼人民币x元,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彩礼人民币x元),如第一次不履行,被告樊X可一次性申请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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