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原审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0)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8日,徐某以经营周转困难为由向潘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的内容是: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正。徐某,07.10.18日。”2007年底,徐某偿还潘某现金5000元,2008年4月7日再次偿还5000元,合计偿还1万元。此后,潘某多次催款,徐某对尚欠借款2万元一直拖延未还,潘某遂于2010年11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另查明,徐某、冯某于1996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原审法院依潘某申请,依法对徐某所有的一套房屋产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原审法院认为,徐某欠潘某借款本金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认定。潘某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查实徐某已偿还借款1万元,故该院仅予以支持未偿还的借款2万元。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