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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在郑州市X村X号租店面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郑州市X区卫生局先后于2007年8月8日、2010年7月6日对朱某下达了管卫医罚字[2007]第X号、管卫医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1年6月24日,朱某正在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郑州市X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查询违法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某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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