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男,住(略)。
被告深圳市来福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
负责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深圳市来福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林省长远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吉林省长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邓永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