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丽,湖南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岭多金属矿。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田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丽、被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田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的主体是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岭多金属矿,原审将曹某、邝某列为本案被告,无追加被告通知书,程序违法。(二)、原鸿源矿是被整合成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该公司玉岭多金属矿,以及原鸿源矿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气春
审判员蒋向京
审判员许永通
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