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1972年出生。
被告林某,男,1964年出生。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向安担任记录。
原告郑某诉称,被告林某于2008年3月份开始向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永蓝高速公路分水岭隧道工程,为了使该工程按期竣工,2009年5月被告叫原告到该工程做事。起初,被告按月支付工资,但从2010年起,被告开始延期支付工资款。2011年春节将至,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生活费,于是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工资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9500元的欠条,此款于2011年6月底前付清。然而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工资款9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林某口头辩称,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是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林某给付原告郑某工资款9500元,此款限被告林某在2011年9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郑某。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