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河南省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诉被告茹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单位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杰,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诉被告茹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元月口头租房协议约定,被告承租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暂定一年,到期后如被告还需承租为一年一签。年租金5500元,如需再签订,根据市场经济状况租金适当提高,全年分两次上缴,一交半年,先交费后租房。协议约定后,原告为被告提供房间一间,但被告自2005年租房后,从未如约交付房租,原告多次派人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告下发了房租费催缴通知,但被告仍不履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事实不存在;被告并没有在2005年租赁原告门面房,而是1999年后半年,被告不在担任陕县供销社糖酒公司经理后,要求上级给我安排工作,经过协商,陕县供销总社给我解决一间门面房,当时说我不交房租,单位也不再给我发工资。于是2000年我就占用了陕县供销总社的一间门面房,但并非租赁。2010年8月我到了退休年龄,但原告公司拒绝给我办理,并要求我交纳房租。我认为原告公司既非该门面房所有人,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口头租赁合同,于是我拒绝了公司的要求。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是2000年就占用该门面房,如果是租赁,现在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陕县供销社糖酒公司经理,1999年8月份,陕县供销社糖酒公司与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合并为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被告于1999年后半年不再担任陕县供销社糖酒公司经理,经协商:陕县供销总社给被告解决门面房一间,不交房租,也不给被告发工资。之后,该门面房由被告使用至2005年元月。同年元月中旬,原、被告双方就该门面房承租问题再次进行协商。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暂定一年,年租金暂定5500元,此后租金可根据市场经济状况适当提高等等。之后,原告将自己位于陕州宾馆一楼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被告。被告从2005年元月开始承租原告该门面房,至2010年底止,共承租六年,但被告在租赁期间,在实际履行上拒不配合,也未向原告交纳过租赁费。2010年9月份,双方经协商,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应交纳房租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是2005年开始应给公司交房租的,止2010年共六年;2005年、2006年二年x元,2007年、2008年二年x元,2009年、2010年二年x元,6年合计x元。2010年10月份,被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被告双方再次对被告承租的一间门面房进行清算,由被告亲笔书写的费用清单中载明:2010年底应付x元;应减少养老金、二次现金、工资等x元,需付x元。2010年10月9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发出房租费用催缴通知,被告仍未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之后,被告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时,于2010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交纳租赁费x元,此后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交纳相关费用,原告无奈于2010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房租。

本院认为:被告承租原告门面房一间之事实,由原告递交租房协议、被告书写的“交纳房租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书写的“费用清单”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从2005年承租原告门面房至2010年止,未按协议向原告交纳租金,已明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在承租原告门面房六年期间,共拖欠原告租赁费x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交纳房租情况说明”以及“费用清单”在卷佐证,被告仅在原告起诉后支付了x元,剩余费用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辩称该门面房是陕县供销社给其使用的,并非租赁,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曾向被告发出房租费用催缴通知,故被告辩称超过诉讼时效之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与被告茹某房租租赁合同。

二、被告茹某支付原告河南省陕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租赁费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负担980元(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伟民

审判员贾丽虹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程成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