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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黄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某、黄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刘某便开始为周某、黄某夫妻所办的炼钢厂供应废铁,至2009年10月21日止,经双方结算,周某、黄某欠刘某废铁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废铁款叁万捌仟元(x元),此据欠款人:黄某、周某”。后经刘某催收,周某、黄某仅给付5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黄某偿还剩余废铁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黄某玉自愿给付刘某废铁款x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如周某、黄某违反付款期限,刘某则可申请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一审诉讼费310元,由刘某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周某、黄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气春

审判员蒋向京

审判员许永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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