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XXX路XXX号。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香,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19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XX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蔡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嘉清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蔡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蔡XX应于2010年7月底前归还原告XX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等共计人民币4002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