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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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5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XXX路XXX号。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香,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19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XX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蔡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嘉清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蔡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蔡XX应于2010年7月底前归还原告XX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等共计人民币4002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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