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a,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a,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a、王a诉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a、王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下属的B咖啡馆,但合同履行后,被告并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正常的经营条件,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等各项费用计71,565.1元。
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辩称,愿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损失并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相关款项,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a、王a保证金等各项费用26,000元,于2010年2月8日前支付;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5.4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戚雯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