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津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零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双牌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即:湖南永州津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双牌县水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双牌县水利局因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湖南永州津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