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刘西辉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