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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乙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略)。

委托代理人邓集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江口塘电站职工,,住(略),身份证(略)。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乙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1年8月23日以起诉时将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不符合起诉要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某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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