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易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村巷X号。

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齿轮厂退休职工,益阳市X区X村巷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易某诉称,原告易某与被告汤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年龄相差较大,生活方式不同,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汤某辨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空调1台。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易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空调1台归原告易某所有,由原告易某给付被告汤某空调价值的一半1000元。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易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映秋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