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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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