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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易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曾某与被告易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在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易某银行账户上的资金x元;

二、冻结银行账户上的资金的期限为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

财产保全费3520元,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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