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庄牛生,益阳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原告范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从结婚到现在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且被告有买地下六合彩、赌博恶习,导致负债累累,2008年8月被告为逃避追债外出至今未某,致使原告的所有财产被别人扣押,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1日在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某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被告打牌赌博,买地下六合彩恶习不改,负债外逃。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姻关系合法,但婚后未某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家庭责任心不强,染上赌博等恶习是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实际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范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映秋
审判员刘应球
人民陪审员李明亮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