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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某芬,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结婚,婚后生活期间发现双方的性格存在很大差异,被告的性格暴躁,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架。2007年年底被告外出打工回来,过了春节后就把我和两个孩子赶回娘家,双方断断续续的分居生活,只要生气,被告就撵走原告,不让进家,还让原告将自己的东西都带走,被告还将原告所持有的家门钥匙收回,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原、被告也多次协商离婚,但未协商下来,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武某某辩称,婚后被告对原告很好,家庭琐事肯定有,但都是有原因的。原告说经常打架不是事实,性格不合也是对方单方的想法,不存在打架这事。被告把原告赶回娘家也是事出有因,因为不想打原告也不想骂原告,只是让原告回娘家冷静几天。被告搞建筑亏了,投入的钱无法收回,被告把这种情况给原告说了之后,原告就开始暗示要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感情还没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于1996年2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武某某,1998年抱养女孩武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11月12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双方自由恋爱结婚,且结婚已12年之久,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双方已建立了完整的家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多沟通、多交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完整家庭,多考虑子女利益,被告亦应珍惜夫妻间感情,多关心照顾原告。为有利于原、被告的生产生活、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及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聚川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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