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原告郭某=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易某,系郭某=y之母。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辉,系两被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易某诉称,原告易某与丈夫郭某祥婚后有房屋、股票等共同财产,有债务未进行清偿。郭某祥于2010年9月8日因病去世,留下遗产未进行分割。现诉至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此纠纷。
被告王某乙与郭某辨称,愿与原告协商处理此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某与郭某祥于2002年8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婚生儿子郭某=y,婚后添置了位于(略)房屋1套(房屋产权证号为(略),面积为184.47平方米),股票(现行价值为x.39元),有共同债务因购买房屋尚欠贷款x.34元。2010年9月8日,郭某祥因病去世,上述财产未进行分割,原告为此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继承财产与分担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略)室的房屋1套归原告易某与原告郭某=y所有,被告王某乙与被告郭某继承9万元;
二、股票x.39元归原告易某所有,被告王某乙与被告郭某继承x元;
三、债务x.34元由原告易某与原告郭某=y承担x.34元,被告王某乙与被告郭某承担x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原告易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