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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诉被告雷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诉被告雷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调塘水电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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