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丙,男,43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女,54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尹某,女,58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戊,女,39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女,5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廖某,女,4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己,女,43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某庚,女,41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辛,女,42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壬,女,36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癸,男,47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男,44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38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57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女,3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43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58岁。
诉讼代表人王某辛、尹某、熊某庚、廖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审第三人道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审上诉人王某辛等17人与原审被上诉人道县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道县中医院规划行政许可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王某辛等17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永中立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及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某平
审判员周某明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桂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的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