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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王某辛等17人与原审被上诉人道县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道县中医院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丙,男,43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女,54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尹某,女,58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戊,女,39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女,5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廖某,女,4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己,女,43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某庚,女,41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辛,女,42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壬,女,36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癸,男,47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男,44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38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57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女,3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43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58岁。

诉讼代表人王某辛、尹某、熊某庚、廖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审第三人道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审上诉人王某辛等17人与原审被上诉人道县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道县中医院规划行政许可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王某辛等17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永中立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及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某平

审判员周某明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桂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的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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