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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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4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北京毅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王某、张某:

关于北京毅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王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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