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
申请人汪某要求宣告汪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某提出,汪某于200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宣告汪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汪某(未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X路X弄X号X室,系申请人汪某的姐姐。汪某于2002年10月从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西里住处出走,其妹妹王丽华曾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报失踪,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9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汪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汪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汪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至今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汪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