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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某与被告蒙某、杨某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绥宁县X乡城建办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贵兴,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烽,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绥宁县科学技术局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蒙某、杨某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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