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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程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筑诚鼎业建筑装饰工程某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乙、程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实事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某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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