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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

法定代表人覃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

被告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X路。

被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

本院受理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依法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院无权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闵行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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