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胡细珍(金):
关于胡细珍申请执行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2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