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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於某。

被告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於某与唐某离婚;

二、於某一次性给付唐某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四、於某与唐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於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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