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某。
被告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於某与唐某离婚;
二、於某一次性给付唐某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四、於某与唐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於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