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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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李华菊,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明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1年11月生一男孩邱某某,2003年9月生一女孩邱某某。2003年11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原、被告共同修建了一座占地140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价值6万元左右。2008年开始,被告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将自己的收入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从来没有照顾原告及其子女的生活。2011年6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由于被告父母反对而没有办成离婚手续。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邱某某、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房屋)。

被告辩某,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夫妻感情尚好,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邱某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邱某某。2003年11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原、被告在岩口镇X组共同修建了一座占地140平方米的一层房屋。2008年原告怀疑被告将自己的收入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6月原、被告曾协议离婚,由于被告父母反对而没有办成离婚手续。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婚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叔叔邱某蓝尚欠原告2000元借款,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与被告邱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邱某自愿将婚生小孩邱某某、邱某某抚养成年,原告吕某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夫妻共同债权2000元借款中应当分得的份额全部折抵小孩抚养费后留归被告所有,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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